近日,发改委印发关于《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决定》对多处进行了修改,其中《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改动相当引人关注!
第五十五条现行条例:高排名的中标候选人成为中标人是硬性规定。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高排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高排名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五十五条修改条例:高排名的中标候选人不一定中标,招标人有权决定第二名或第三名是否中标。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高排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明确高排名的中标候选人不能作为中标人的情形和相关处理规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在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说明其确定中标人的理由。
第五十五条是全部修改中变动幅度相当大的。与原条例相比,新的修改旨在将确定中标人的权利还于招标人,使得中标方式多样化了。但也引起了许多网友的讨论和争议:
网友讨论和争议:
1、假如***名是普通企业与招标人无关系,第二名或者第三名是更有实力的企业,与招标人有关系,那么评委们可以根据评标人明里暗里授意,利用这个政策堂而皇之的让第二名或者第三名候选人中标了,这给**又带来了温床,对***名非常不公平,别人辛辛苦苦中标的,就这么整没了?
2、如果招标人一早确定了要中标的单位,与评标的***名不一样,这样就显得这个招标不公平,没有意义。
3、若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那就不要本法啦,走形式合规没啥意思,体现不了招与投的公允与透明。
4、应该先按公开预算规则下浮一定合理点后定价,然后从符合条件要求的企业中摇一号作为中标人。这样才能保证公平、公正,且有利于企业在生存、发展的基础上去创新。
5、随机抽取法是相当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分办法,是*****,现阶段所有的评分办法,只能说是公开,没有公平、公正可言,所有部门、所有人能左右中标结果的都会有**行为。
6、要公平公正,首现要提高评标**的公德品德,对投标文件应有良心的做出评价。
招投标**一直备受网友关注,无论是支持还是反对,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招投标之路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相当低价中标、串标围标、招投标电子化等问题亟待寻求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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